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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為「中華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團結國內從事影視傳播之製作事宜及其相關事業人士,共同策進技術文化及相關事務,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國內外有關事業之互助合作及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團結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及相關人員謀求共同之合作與發展事項。
  • 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積極參與政府有關行政事務,並有效反映影視傳播製作良好性發展事項。
  • 關於促進國內(含中國大陸)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互助與合作,以增進雙向技術、教育文化之交流及勞資和諧之有關事項。
  • 關於依照我國現行法規維護影視傳播製作及相關事業之合法權益及糾紛仲調事項。
  • 關於增進國內外(含中國大陸)從事影視傳播製作者彼此之教育、經濟、文化技術等交流,舉辦及推行講習訓練進修考察演出等事項。
  • 關於蒐集國內外影視傳播及其相關事業之專業資訊,提供會員參考運用事項。
  • 關於加強研究開發影視傳播製作及其相關事業之技術教育文化,為增進會員服務效能之事項
  • 關於辦理影視傳播製作及相關事項之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之素養。
  • 關於研訂影視傳播製作及各項社會文化教育等活動之辦理與推廣等相關事項。
  • 關於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其有關事項。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公民,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追認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其入會條件與對象如下:
    • 從事影視傳播製作及相關事業之從業人員。
    • 從事本會相關之公民企業公司之負責人。
    • 相關公會團體之會員代表。
  • 團體會員:凡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影視傳播及相關事業登記之工商企業、學術團體及相關公會之組織,贊同本會之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追認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贊助會員
    • 凡捐助基金予本會或有益於本會公益事項之個人及團體,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 贊助會員與本會無第八條、第九條之權利義務關係。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個人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 團體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
  • 常年會費
    • 個人會員–每年需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四千元。
    • 團體會員–每年需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六千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中華民國108年7月?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內政部108年7月?日107影著字第n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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