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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權職),其權職如下:
一、制定其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議決本會之財產處分。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十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依內政部所頒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惟下屆之理監事選舉,於必要時的由當屆之理事會提參考名單候選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舉行會議時為會議主席。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護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並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理會務並召開監事會議時為會議主席。
第十九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得互選一人為召集人,推廣各委員會之業務,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案並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認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任務。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策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議決本會之財產保管運用。
八、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會之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財物收支及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大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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