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快速索引>> 總則 會員 組織及職權 會議 經費與會計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前項分事務所組織、簡則由董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所在地,依會務需要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區分社辦事處。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團結影視傳播錄影節目帶製作事業及相關人員謀求共同之合作與發展事項。
    二、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積極參與政府有關行政事務,並有效反映影視傳播製作良好性發展事項。
    三、關於促進國內(含中國大陸)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互助與合作,以增進雙向技術、教育文化之交流及勞資和諧之有關事項。
    四、關於依照我國現行法規為護影視傳播製作及相關事業之合法權益及糾紛仲調事項。
    五、關於增進國內外(含中國大陸)從事影視傳播製作者彼此之教育、經濟、文化技術等交流,舉辦及推行講習訓練進修考察演出等事項。
    六、關於蒐集國內外影視傳播及其相關事業之專業資訊,提供會員參考運用事項。
    七、關於加強研究開發影視傳播製作及其相關事業之技術教育文化,為增進會員服務效能之事項
    八、關於辦理影視傳播製作及相關事項之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之素養。
    九、關於研訂影視傳播製作及各項社會文化教育等活動之辦理與推廣等相關事項。
    十、關於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其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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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按性質區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等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之公民,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追認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其入會條件與對象如下:
    1.從事電影電視錄影節目帶及相關事業之業者。
    2.熱心影視及相關製作事業之從業人員。
    3.從事本會相關之公民企業公司之負責人。
    4.相關公會團體之會員代表。
    二、團體會員:凡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影視傳播錄影節目帶及相關事業登記之工商企業、學術團體及相關公會之組織,贊同本會之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追認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
    1.凡捐助基金予本會之任何個人或有益於本會之公益事項者,為本會之個人贊助會員。
    2.凡捐助基金於本會之任何公司、企業及法人機構或有益於本會之個人贊助會員。
    備註: 前項團體會員得派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一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個人及團體贊助會員代表均得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申請入會須知、書表及會員代表名冊(格式)由本會另行印發。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經有期徒刑以上之行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備註:會員代表如發生前項各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個人會員
    一、個人會員:
    1.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3.依據本會章程應享有之其他權利。
    4.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6.有擔任本會推派職務之義務。
    二、團體會員:
    1.推派會員代表之二人,得享有個人會員之同等權利。
    2.得享有委託本會辦理電影、電視、錄影節目帶之製作有關企業事宜。
    3.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4.其他依本會章程應享有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三、贊助會員:
    1.個人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其他之權利與義務比照個人會員辦理。
    2.團體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其他之權利與義務比照團體會員辦理。

    第十一條會員之停權、退會與除名:
    一、凡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一年來未繳納會費,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享有本會會員權益。
    二、本會團體會員之法定團體如因廢業或解散者,得申請退會並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取消其會籍。
    三、會員之言行如有損及本會名譽,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惟應將除名原因於召開理事會十天前,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並得准其列席申辯。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經退會、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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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權職),其權職如下:
    一、制定其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議決本會之財產處分。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十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依內政部所頒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惟下屆之理監事選舉,於必要時的由當屆之理事會提參考名單候選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舉行會議時為會議主席。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護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並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理會務並召開監事會議時為會議主席。

    第十九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得互選一人為召集人,推廣各委員會之業務,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案並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認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任務。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策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議決本會之財產保管運用。
    八、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會之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財物收支及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大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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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得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出席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需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修訂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與會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如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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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
    1.個人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團體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每年需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四千元。
    2.團體會員–每年需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六千元。
    三、會員自由樂捐。
    四、辦理各項事務及活動之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基金及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字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書報告,於每年年終之前及之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議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先函請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各書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歸還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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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有關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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